公告日期:2024-03-26
国 律师(上 )事务所
关 于
东吴 券 份 公司
0 年 向专业 公开发 公司债券
( 二 )(品 一)
0 年 一 债券 人会
所 关
之
律意 书
上 市北京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200041
27 F , Ga de S a e, N . 968 We Be g R ad, S a g a 200041, C a
/Te : +86 21 5234 1668 传 /Fa : +86 21 5243 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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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国 律师(上 )事务所
关于东吴 券 份有 公司 0 年 向专业投 公开发 公司
债券( 二期)(品 一)
0 年 一 债券持有人会
所 关
之 律意 书
:东吴 券 份有 公司
国 律师(上)事务所接受东吴券份有公司(以下 “发人”、
“东吴 券”) 委托,担任东吴 券 2021 年 向专业投 公开发 公司债
券发事 (以下 “本发 ”) 专 律 , 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 券》《中华人共和国公司》《中华人共和国券》《公司债
券发与交易 办》 律、 及律则有关 ,就东吴券 2022
年向专业投 公开发公司债券(二期)(品一)(以下 “本期债券”)
2024 年 一 债券持有人会 (以下 “本 债券持有人会 ”)所 及 召
会人员 、召、召开 序、 决序和果有关事宜出具本律意
书。
一 引
本所律师依据本 律意 书出具日以前已发 或存在 事实和我国
律、 和中国 会有关 定发 律意,并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履 定 , 循了勤勉尽和实信原则,对
与出具本 律意书有关所有文件料及 了审查判断,对发人
为以及本 发 合、合、 实、有效 了充分核查 ,保本律
意书不存在假 、导性 及大 。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意书作为发人本发 律文件, 同
其他发 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律意书 实性、准性、完整性承担应 律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人分或全在本发文件中 引或按中国
会、上 券交易所审核、 引本律意书内容。
(四)发人及关方保: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律意书
所必 实、完整、有效原始书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
(五)对于本律意书关 又无得到 据支持事实,本
所律师依 于有关政府 、发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 人本 发 合 性及 关 律 发 意
,不对发人参与本发所及会、审、 产估、信 专业
事发 意。本所在本律意 书中对有关会报、审、信 和产
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引, 本所律师明 意 以外,并不意味
本所对 些数据、 实性和准性做出任何明或 保,对于
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价 当 。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意书作任何 或明。
(八)本律意书,仅供发人为本发之 使,不得作其他任何 。
二 义
另有明,本律意 书中关 具有以下定含义:
发 人、公司、东吴 券 指 东吴 券 份有 公司
本所、国 指 国 律师(上 )事务所
本 债券 指 东吴 券 份有 公司2021年 向专业投 公开发
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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