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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4:25:58 股吧网页版
185497: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合并报表及附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控股),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取得了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100007547623351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2,697.9623 万元,公司法定代
表人为于勇先生,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 1515 号 17 层,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9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经营范围: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政基础设备开发投资,综合配套设备开发投资,兴办各类新兴产业,货物仓储,投资项目的咨询代理,科技开发,受理委托代办业务(除专项规定),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上海市国资委”)相关文件,2024 年度内对本公司单方面现金增资 4 亿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 30,080.6708 万元,增资后本公司实收资本为1,682,778.6332 万元。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系以园区开发、配套服务和相关产业投资为主业,在产业园区开发、产业招商、园区管理及资金运作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财务报告系经本公司管理层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
司财务状况及 2025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2、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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