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债券简称:20 华福 02 债券代码:166220
债券简称:20 华福 G2 债券代码:175086
债券简称:22 华福 G1 债券代码:185484
债券简称:22 华福 G3 债券代码:137513
债券简称:22 华福 G4 债券代码:1375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二)》(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福证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华福证券披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的《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事宜,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哈尔滨)通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管计划交易了 39 张商业承兑汇票,在融资人违约后,兴业哈尔滨对票据前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当事方提起诉讼。
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诉讼标的为 8.63 亿元汇票金额及所产生的利息。
二、案件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3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发送本案开
庭传票,通知本案将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开庭审理。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故尚无法明确本次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海通证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海通证券作为 20 华福 02、20 华福 G2、22 华福 G1、22 华
福 G3、22 华福 G4 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
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2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