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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3 17:40:4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债监〔2026〕14 号

───────────────── 关于对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唐建华,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发行了 21 柳控 F3、22

柳控 01 等公司债券,相关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或上市交易。经查明,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转借募集资金。2022 年 1 月,发行人将 21 柳
控 F3 部分募集资金转借至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涉及金额 5亿元,占该只债券发行金额的 50%。二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根据 22 柳控 01 募集说明书约定,该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2022 年 1 月,发行人将 22
柳控 01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涉及金额合计 4.19 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 38.09%。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及发行人其他违规行为,本所已对发行人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唐建华作为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第 1.4 条、第 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1.7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挂牌转让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
第 6.3 条等相关规定,债券业务中心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唐建华予以书面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督促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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