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8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债券代码: 155814 债券简称: 19 兴业 G1
债券代码: 163149 债券简称: 20 兴业 G1
债券代码: 167668 债券简称: 20 兴业 C1
债券代码: 175663 债券简称: 21 兴业 01
债券代码: 175971 债券简称: 21 兴业 02
债券代码: 188418 债券简称: 21 兴业 03
债券代码: 188588 债券简称: 21 兴业 04
债券代码: 188854 债券简称: 21 兴业 C1
债券代码: 188980 债券简称: 21 兴业 06
债券代码: 185040 债券简称: 21 兴业 S3
债券代码: 197852 债券简称: 21 兴业 F1
债券代码: 196171 债券简称: 22 兴业 F1
债券代码: 185269 债券简称: 22 兴业 01
债券代码: 194297 债券简称: 22 兴业 F2
日期:2022 年 7 月 8 日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等 26 名被告,诉请赔偿公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公司应当赔偿数额的损
失 226,858,909 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受
理该案。后在一审审理期间,公司已依据承销协议,对前述 26 名被告中的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赔偿部分损失。2022 年 1 月 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公司损失 808 万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赔偿公司损失202 万元,温德乙赔偿公司损失 5,458 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4 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公司 6 万元至 505 万元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 1,169 万元,确认公司对辽宁欣泰享有债权 5,252 万元。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诉讼文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8 名责任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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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的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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