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G21 长电 1 债券代码:188243.SH
债券简称:G22 长电 2 债券代码:185241.SH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6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G22长电2、G21长电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公告》(简称“《公告》”)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告》。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发行人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发行人提供 3 年审计服务,2024 年度为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已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发行人提供 3 年审计服务,服务合同期届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发行人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四)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发行人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发行人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请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4、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此次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不会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日常管理构成不利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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