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9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2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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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指派黄珏律师和杨晶晶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1 汽车 G1”或“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关于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人员的参会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仅就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参会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
辖区域的法律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持有人及召集人(持有人及召集人定义见下)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持有人或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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