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4
债券代码: 185147.SH 债券简称: 21 平证 Y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2 年 1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出的承
诺或声明。
一、 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序号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起息日 期限设置 债券余额
(亿元)
利率
( %)
1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永续次级
债券(第一期)
21 平证 Y1 185147.SH 2021-12-17 5+N 50 3.86
二、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重大诉讼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及
其法律地位如下:
原告 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
名证券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 王景、刘国梁、陆明
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
人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刘云,上海汉
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李浩
被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乐视网”) 及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 发行人
等三家证券公司和三家会计师事务所
(二)案件的具体事由与进展
1、 诉讼案由、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
16 号),认定乐视网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乐视网、贾跃亭等十五
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作为乐视网二级市场投资者,认为
因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乐视网股价下跌,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
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
起诉讼,要求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发行人等三家证券公司及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2、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 1) 原告诉请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
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 4,571,357,198 元;
( 2) 原告诉请判令除乐视网外的其他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 3) 原告诉请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
3、 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尚未作出任何判决。
4、案件执行情况、调解情况
不涉及,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尚未作出任何判决。
( 三)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幵庭审理,其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同时,国信证券将持
续关注本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特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对相关事宜
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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