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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17:09:00 股吧网页版
185091: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十六项已发行债券的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项已发行债券的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1 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项已发行债券的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
律意见书

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如下债券: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3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品种二)、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三期)(品种二)、2023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2023 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品种二)、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前述债券以下合称“本次债券”)相应的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合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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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或“受托管理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十六项已发行债券的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合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办法》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过程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本所亦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经发行人签署的文件的签署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经发行人签署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经发行人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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