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0
关于 2023 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第一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岚山城建)第 02 号
2023 年 06 月 15 日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12/F, TowerA, Ocean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6 Dongsihuan Road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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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3 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岚山城建)第 02 号
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3 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岚小 01/23 岚山小微 01,债券代码:184767/238010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2 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集人资格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2 年日照市岚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之约定,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下简称“威海商业银行”或“债权代理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2023 年 05 月 29 日,威海商业银行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日照市岚山区
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及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及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投票方式、决议效力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及召开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06 月 12
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对象为除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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