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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39: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第一期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3 年第一期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鉴识专字[2025]第 53 号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中国重庆渝北区汇金路 4 号长江上游法律服务中心 19 楼

邮编:401122 电话:023-63067180

http://www.cqjianshi.cn

目 录

一、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二、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3
三、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4
四、 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4
五、 有效表决权 ...... 5
六、 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 6
七、 结论性意见 ......6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3 年第一期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鉴识专字[2025]第 53 号

致: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2023 年第一期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了律师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一)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债权代理人召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应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债权代理人应在得知该等事项或收到议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提交议案方、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出席会议对象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于会议通知发出后 15 个工作日至 30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七条约定: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 5个工作日后,债券债权代理人仍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或在债权登记日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自行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于会议通知发出后 15 个工作日至 30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的议案 1 为提前兑付“2023 年第一期重庆市万
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该事项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五条之“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根据前引约定,本次会议应首先由债券债权代理人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在收到发行人提出议案 5 个工作日后,仍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其后由发行人自行发出召开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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