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系 2017 年 3 月 24 日经
中共彭泽县委办公室、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彭办发【2017】30 号)批准,由彭泽县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局全额出资,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TK0N88。本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山南新区锦绣南山商务楼八楼;法定代表人:许格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港口经营,燃气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住房租赁,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建筑材料销售,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日用百货销售,洗车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由彭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全额出资。
2018 年 2 月 9 日,经彭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50,00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3 日,经彭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80,000.00 万元。
2021 年 2 月 5 日,经彭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110,000.00 万元。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
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三)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四)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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