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7
债券代码:184669.SH/2280520.IB 债券简称:22富湾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三年四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2 年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22 年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由债权代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财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客运南站四楼
(三)法定代表人:朱国祥
(四)注册资本:15 亿元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俞伟
(六)电话: 0571-61716911
(七)传真:0571-61716900
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22 年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22 富湾债(184669.SH/2280520.IB)
(三)发行主体: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18.70 亿元
(五)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次债券为企业债,发行期限为 10 年期。
(六)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4.55%,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八)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九)还本方式:本次债券设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4、
5、6、7、8、9、10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14.25%、14.25%、14.25%、14.25%、14.25%、14.25%、14.5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十)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次债券发行首日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本次
债券起息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为 18.70 亿元,其中 14.00 亿元
计划用于富春湾新城光电产业园提升改造工程项目、4.70 亿元计划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十二)上市交易地点: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提示
财通证券作为“22 富湾债”的债权代理人,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公告》,现就发行人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原审计机构的情况
1、原审计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55463270
3、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履职情况: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履职情况正常。
(二)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原中介机构停止履行职责时间
因发行人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作期限到期,合同约定的审计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重新选聘,发行人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人 2022-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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