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15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注册,注册不表明国家发改委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发行人保证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企业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已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I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发行 人承诺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 本期债券 不涉 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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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 / 指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
指经发改企业债券〔2021〕161号同意,发行人注册
总额为 10.00 亿元的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指发行人计划发行总额为 5.00亿元的 2022 年第一期
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一 4 亿元,品种二 1亿元。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发改企业债券〔2021〕161 号。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
制作的《2022 年第一期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指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指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
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指祁阳红铸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指给本次债券提供保证担保的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和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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