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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79:关于2022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20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2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2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特指派夏远航律师、沈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2022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均与正本或原始资料一致,并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负责召集。中信建投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和 2023 年 1 月 30 日通
过网站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22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主要载明了重要事项提示、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其他、附件等内容。

2、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及时间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会持有人

根据会议召集人中信建投提供的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债券持有人名册等,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包括代理人)合计持有的 2022 年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值人民币 1.3 亿元,其所持表决权数额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5 亿元)的 26%。

2、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发行人代表、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超过本期债券二分之一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由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未
清偿债券总额未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的二分之一,本次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未清偿债券总额未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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