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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8456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决定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5


债券简称:22 汉江国投债 02、22 汉江 02 债券代码:2280401.IB、184564.SH
债券简称:22 汉江国投债 01、22 汉江 01 债券代码:2280238.IB、184409.SH
债券简称:21 汉江国投债 02、21 汉江 02 债券代码:2180156.IB、152845.SH
债券简称:21 汉江国投债 01、21 汉江 01 债券代码:2180092.IB、152789.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自律处分决定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2 年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20 年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汉江国投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发行人子公司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房投”)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襄阳房投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募集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且未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的行为:一是发行的“21 襄阳住房 PPN001”募集资金 8.06 亿元未按约定使用,变更比例为 80.6%,且未及时在综合服务平台向投资人定向披露有关信息;二是襄阳房投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襄阳房投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7 版)》第二条、第十六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第四条、第二十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 版)》D.15 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15)》PB-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PC-4 等相关规定。

2、自律处分决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根据《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版)》第三十条、《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 2022 年第 19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作出以下处分决定:1.对襄阳房投予以警告;2.责令襄阳房投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3.对襄阳房投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关平予以通报批评。

海通证券作为“22 汉江 02/22 汉江国投债 02”、“22 汉江 01/22 汉江国投债
01”、“21 汉江 02/21 汉江国投债 02”和“21 汉江 01/21 汉江国投债 01”债券债
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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