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30
债券简称:21 丽城 01 债券代码:184119.SH
债券简称:21 丽水城投债 01 债券代码:2180457.IB
债券简称:22 丽城 01 债券代码:184494.SH
债券简称:22 丽水城投债 01 债券代码:2280324.IB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接受审查调查及无法履行职责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
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9 年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丽水城投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接受审查调查及无法履行职责的公告》,基本情况如下:
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小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丽水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吴小华先生现为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接受审查调查目前无法履职且暂时无法预计其无法履行职责的持续时间。
海通证券作为 “21 丽水城投债 01”及“22 丽水城投债 01”债券的债权代
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接受审查调查及无法履行职责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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