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5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东葛路 86 号皓月大厦 8、9、12 楼
电话:0771-5709950/5709951,传真:0771-5709953 转 5555
二〇二二年七月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产投”)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22 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2021 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发行的 2022 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2 南宁产投债”)2022 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南宁产投如下保证:南宁产投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次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22 南宁产投债”债权代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召集主持。2022 年 7 月 7 日,华西证券发出了召
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债券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登记及参会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线上会议通讯方式召开。
2.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次债券债权代理人华西证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次发行债券
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2、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数额不计入合计未偿还债券的数额: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
(2)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的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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