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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49:07 股吧网页版
18445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消监事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债券代码:2280288.IB 债券简称:22新昌债01
债券代码:184455.SH 债券简称:22新城投
债券代码:2280407.IB 债券简称:22新昌债02
债券代码:184572.SH 债券简称:22新城0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消监事
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依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债权代理人”)编制并依据本次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原相关人员任职情况

本次变更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为张吕莉。

(二)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发行人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由陈彬、张平、张军江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发行人现任董事。

(四)人员变动所需程序及其履行情况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有权机构批准,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程序,截至本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完成工商变更。上述变动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影响分析

上述事项为发行人正常人事变动,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动预计不会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有效性产生影响。上述人事变动后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财通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财通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消监事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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