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及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2180499.IB/184155.SH/2280218.IB/184388.SH/2280248.IB/184418.SH,债券简称:21张家界专项债01/21张家界/22张家界专项债01/22张家界/22张家界专项债02/22张经投)的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陵源区法院”)送达的(2024)湘0811民初70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各当事人如下:
原告: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
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光电车分公司(以下简称“观光电车分公司”)与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中车公司”)签订了《张旅集团观光电车系统原址提质改造工程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工程项目于2022年3月8日竣工,2024年1月31日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截至目前,观光电车分公司尚未完全支付完毕该工程合同约定的款项金额。
株洲中车公司以该工程合同纠纷向武陵源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及观光电车分公司向株洲中车公司支付11,892,589.64元工程款、工程节约投资奖励款5,767,433.32元、质量保证金2,484,018.56元及相关违约金,并请求依法判令株洲中车公司对涉案观光电车系统工程主体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武陵源区法院已于2024年11月20日受理该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尚未开庭作出判决。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张旅集团收到武陵源区法院送达的(2024)湘0811执保204号《结案通知书》,就上述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武陵源区法院裁定冻结观光电车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并裁定部分保全结案。本次诉讼观光电车分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明细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
(元)
张家界旅游集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3** 一般户 52,000.45
团股份有限公 张家界武陵源 ***********1558
司观光电车分 支行
公司 湖南银行张家 77***********5068 一般户 2,445,634.39
界分行营业部
合计 - - - 2,497,634.84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张旅集团被冻结银行账户明细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元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18************1900 一般户 992.72
公司张家界
武陵源支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张家界 43**************3487 一般户 304,392.01
市分行营业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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