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27
声明及提示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 或备案,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 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 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声明
企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二、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声明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审阅,确
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专项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声明及提示......1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条风险提示与说明 ...... 7
第二条发行概要 ...... 11
第三条认购人承诺 ...... 17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用途 ...... 19
第五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 37
第六条发行人财务情况 ...... 68
第七条企业信用状况 ...... 101
第八条法律意见 ...... 106
第九条担保情况 ...... 109
第十条 税项...... 110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安排 ...... 112
第十二条投资者保护条款 ...... 116
第十三条债权代理人 ...... 137
第十四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158
第十五条备查文件 ...... 161
第十六条 声明页 ...... 163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丽水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的 2022 年第一期丽
水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简称“22 丽水管廊债 01”。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浙商证券: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丽水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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