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30
债券代码:184380.SH 债券简称:22 萍投 01
2022 年第一期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 2025 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4 日
本息兑付日:2025 年 7 月 7 日(因 2025 年 7 月 5 日为休息日,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025 年 7 月 7 日)
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起息的 2022 年第一期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简称“22 萍投 01”、“本期债券”)将于 2025年 7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本期
债券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
的兑付资金,为保证付息及回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2 年第一期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债券简称:22 萍投 01。
3、债券代码:184380.SH。
4、发行人: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7%,未被回售部分债券
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2.47%,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保持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2 年 7 月 5 日
至 2027 年 7 月 4 日,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7 年每年 7 月 5 日;若
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7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4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4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54.7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4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回售登记期:2025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在回
售登记期内成功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回售部分债券享有本期债券利息及按面值回售的兑付资金。
5、本息兑付日:2025 年 7 月 7 日(因 2025 年 7 月 5 日为休息
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025 年 7 月 7 日)。
三、本期债券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回售部分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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