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5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准,于 1992 年 6 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140721264G;公司注册地址:维扬路 108 号,法定代表人:刘震,注册资本:2,310,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原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出资。2018 年 4 月 12 日,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复[2018]8 号批复文件,公司出资
人变更为扬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原名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2020 年 4 月,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复[2020]14
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公司名称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变更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企业,股东为扬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已于 2020 年 8月 18 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3 年 6 月,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复[2023]47 号市政府关于组建扬州市产业投资国有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将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扬州市产业投资国有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已于 2023 年 7月 5 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
经数次增资,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31.00 亿元
2、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融通开发建设资金,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内联企业,商品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商品销售,办理包装仓储和国际国内联运,提供对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
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及 2025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7“收入”等各项描述。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