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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50: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2022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0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2022 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4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情况...... 6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6
四、结论意见...... 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2022 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
项企业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2021 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 2022 年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

1.发行人和本次会议涉及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上述文件所记载的
所有事实、陈述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情况;

3.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情况。

基于上述假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验证;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发行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召集。

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宁
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及无偿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海宁东
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及无偿划转子公司股权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及无偿划转子公司股权后,发行人及主承销认为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期债券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提请债券持有人审议关于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无偿划转子公司股权后无需为本期债券增加债权保障措施的议案。

经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审慎研究,本次会议将简化会议决议表决
方式。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宁海宁
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就本次会议涉及债券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本次会议的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针对本次会议议案,如持有人持反对意见,应于开会表决结束日(即 2023
年 5 月 8 日)17:00 前将相应文件扫描件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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