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6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MA7JNLGR2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徐聪,公司注册地址为张家港市锦丰镇华昌路 718 号沙洲大厦 1205、1212。
2022 年 2 月 10 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成立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城市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由市政府授权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资,行使出资人职责。
2022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已收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货币出资 500,000.00 万元。
2、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旅游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企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水资源管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集团财务报告由相关负责人批准报出,批准报出日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4、合并报表范围
本公司 2021 年-2022 年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孙)公司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
和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
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编制本模拟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时,假设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设立,于 2021 年 1 月 1 日
持有本附注七、合并范围所述公司股权,并对其实施控制,假设公司现有股权架构在报告期期初已
经存在并在整个报告期(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一直保持不变。
除上述事项外,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基于本附注四、3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所述会计政策和估计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及 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 “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报告期间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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