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07
债券代码:2180533.IB 债券简称:21 内江小微债
债券代码:184189.SH 债券简称:21 内小微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书面警示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4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华英证券”)编制。
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未经华英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一)21 内江小微债/21 内小微
1、债券名称: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发行人全称: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发行规模:10 亿元
4、发行期限:3+2 年
5、发行时债项评级:AA
6、票面利率:4.50%
7、发行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8、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一)书面警示内容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发行了公司
债券 20 内投 01,该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经查明,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募集资金转借他人。2020 年 11 月,发行人将 20 内投 01 部分募集资金
划转至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使用,涉及金额 2.969 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金额
的 29.69%。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陆续将 2.897 亿元资金返还至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剩余 0.072 亿元资金于 2023 年 6 月返还。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在 2021 年 4 月至 2023 年 8
月披露的多份定期报告中未如实、准确披露 20 内投 01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
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4.1.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以下简称《挂
牌规则》(2022 年))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挂牌转让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挂牌规则》(2022 年)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3 条,《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
务中心做出如下自律监管措施决定:对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二)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警示的公告》,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收到《书面警示》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以上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华英证券作为“21 内江小微债/21 内小微”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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