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22
债券简称:22 江油 01 债券代码:194118.SH
债券简称:22 江油 02 债券代码:182466.SH
债券简称:23 江油 01 债券代码:252199.SH
债券简称:23 江油 02 债券代码:253009.SH
债券简称:24 鸿飞 01 债券代码:253662.SH
债券简称:24 鸿飞 02 债券代码:254533.SH
债券简称:24 鸿飞 03 债券代码:256936.SH
债券简称:25 鸿飞 01 债券代码:257724.SH
债券简称:25 鸿飞 02 债券代码:257725.SH
债券简称:25 鸿飞 03 债券代码:257726.SH
债券简称:21 江油鸿飞债 、21 江油债 债券代码:2180519.IB、184186.SH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江油市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仲裁机构名称:绵阳仲裁委员会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江油市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3、案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签订了江油市太平镇新居工程二期(红庙)、(会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红庙签约合同价 5947.05 万元,会昌签约合同价
7082.38 万元。其中红庙项目工程实际开工日是 2014 年 7 月 8 日,合同工期 540
天,本应竣工日为 2016 年 1 月 2 日,实际竣工日为 2018 年 2 月 8 日。包括增加
工程量 612.75 万元,实际完成工程量 6496.90 万元。会昌项目工程实际开工日
是 2014 年 5 月 5 日,合同工期 540 天,本应竣工日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而实
际竣工日为 2020 年 5 月。包括增加工程量 360.08 万元,实际完成工程量 7442.46
万元。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仅给两项目工程支付了 7231 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至今还拖欠申请人两项目工程款 6708.36 万元。
案涉两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至今,被申请人仍尚未支付差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油市太平镇新居工程二期(红庙)、(会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第 20.4.(1),申请仲裁。
4、判决、裁定情况:案件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开庭,目前在委托第三方对
工程进行审计、结算,尚未裁决。
(二)案件二:江油市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江油市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第三人:李成旭,江油市人,身份证号码:510721196501220210。
3、案由:
2016 年 8 月 1 日,原告与李成旭、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债
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李成旭将其对被告拥有江油市太平镇红庙、会昌新居工程
二期建设项目投资及投资收益中的部分债权 2300 万元转让给原告。2017 年 4 月
21 日李成旭再次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其对被告拥有的江油市太平镇红庙、会昌新居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投资及投资收益 1500 万元转让给原告,用作原告支付被告开发原告施工的红庙、会昌新居工程款。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川 07 民初 209 号生效判决书审理查明,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李成旭共计向被告缴纳投资(融资款)9484 万元,其中“红
庙新居”缴纳了 4218 万元,“会昌新居”缴纳了 5266 万元。同时,该生效判决书认为 3800 万元的债权转让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也在该判决书中表示,自被告收到该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后,即对其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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