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2
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1年第一期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第一期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2021年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期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1宁海国投债01、债券代码:2180522.IB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备案。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进行了适当的核验,现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召集。债权代理人已于2022年1月7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期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形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参加会议债权人
截至债权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2021年第一期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会议召开形式
非现场形式
3、会议召开时间
2022年1月11日9:30至16:00。
4、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豁免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10个交易日发出会议通知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变更2021年第一期宁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监管银行的议案》
5、会议表决方式
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时间
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10个交易日发出会议通知的议案》,债券持有人同意豁免《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关于“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形式、会议议案、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债权代理人,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经
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持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参会回执、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持有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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