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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2:18:24 股吧网页版
184155: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6


证券代码:134012.SZ 证券简称:24 张家 01

证券代码:102481868.IB 证券简称:24 张家经投 MTN001

证券代码:042480140.IB 证券简称:24 张家经投 CP001

证券代码:102380812.IB 证券简称:23 张家经投 MTN002

证券代码:102380314.IB 证券简称:23 张家经投 MTN001

证券代码:2280248.IB、184418.SH 证券简称:22 张家界专项债 02、22 张经投
证券代码:2280218.IB、184388.SH 证券简称:22 张家界专项债 01、22 张家界
证券代码:2180499.IB、184155.SH 证券简称:21 张家界专项债 01、21 张家界
证券代码:133113.SZ 证券简称:21 张家 01

证券代码:1780170.IB、127544.SH 证券简称:17 张家界专项债、PR 张家界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
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相关规定,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现将本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传票,诉讼事由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李旭金(以下简称“被告三”)、程鼎(以下简称“被告四”)、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所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
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并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37,000,000元、利息14,147,343.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利率8.82%(罚息及复利利率以贷款年利率5.88%上浮50%计算)向原告支付罚息及复利(暂截止至2022年11月03日,罚息为10,871,997.5元、复利2,851,001.41元,此后罚息以本金137,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4,147,343.95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8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50,000元(违约金以贷款金额14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5%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持有的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5%的股权、原告对被告五所持有的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及相应权益享有质押权,并就该质押物处分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6.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0000元;7.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72,390,342.86元。

二、诉讼最新进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发行人子公司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发行人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达成了调解。2024年10月11日,发行人子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发行人子公司分期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担保责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条件地豁免发行人子公司的部分担保代偿责任。

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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