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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16 15:09:15 股吧网页版
18408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16



债券代码: 184089.SH 债券简称: G21新沂

2180422.IB 21新沂绿色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1 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依据发行人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告的《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0)苏 03 民初 1037 号;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10 日,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故决定终止与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本次合作开发。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剩余定金 5,000 万元、赔偿损失 5,048.81 万元等。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 47,211,111.11 元;

2、驳回原告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一)上诉基本情况

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3 民初 1037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受理法院名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案情况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3 执 457 号《结案通知书》,

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相关审判及执行已完结。

五、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因双方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终止与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本次合作开发。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前期存在资金投入,法院在综合考虑其前期实际资金投入造成的损失及适当利润后,判决由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赔付原告 4,721.11 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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