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1 13:21:45 股吧网页版
184086: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券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监管审核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评级、重大事项变动、风险提示等。

本制度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所有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以及境外债等。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我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核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
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是债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监管审核机构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条 在本制度有效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分管融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其他监管审核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流程:公司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件时,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项目融资指导中心;项目融资指导中心在知悉相关信息后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并按公司相关流程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需);

(四)法律意见书(如需);

(五)监管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管审核机构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监管审核机构有规定或约定的提示事项,公司应在募
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显著位置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提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