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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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 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
王文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进富,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滨建或发行人)
于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发行了公司债券 21 滨建 01、
22 滨建 01,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
市交易。潍坊滨建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才完成披露。此外,2024 年 11 月,发行人总经理
发生变更,但发行人迟至 2025 年 6 月 9 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且发行人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条、第 3.2.2 条、第 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
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第 4.5.1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周强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文智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赵进富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
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周强,时任总经理王文智,时任财务负责人赵进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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