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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 号

────────────────────────
关于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 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

王文智,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赵进富,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滨建或发行人)
于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发行了公司债券 21 滨建 01、
22 滨建 01,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
市交易。潍坊滨建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才完成披露。此外,2024 年 11 月,发行人总经理
发生变更,但发行人迟至 2025 年 6 月 9 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且发行人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条、第 3.2.2 条、第 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
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第 4.5.1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周强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文智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赵进富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相关规
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周强,时任总经理王文智,时任财务负责人赵进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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