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债券代码 152773.SH 债券简称 21 江北 01
债券代码 2180067.IB 债券简称 21 江北产投债 01
债券代码 184042.SH 债券简称 21 江北 02
债券代码 2180363.IB 债券简称 21 江北产投债 02
债券代码 184043.SH 债券简称 21 江北 03
债券代码 2180364.IB 债券简称 21 江北产投债 03
债券代码 184621.SH 债券简称 22 宁产 01
债券代码 2280464.IB 债券简称 22 江北产投债 01
债券代码 184684.SH 债券简称 23 江北 01
债券代码 2380011.IB 债券简称 23 江北产投债 0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公司”或“发行人”)2021 年第一期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 年第二期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 年第三期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2 年第一期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 年第一期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重大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二)案由
案由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受理时间
原审原告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与原审被告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天公司”)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9 月 6 日立案,后毅天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
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立案受理。
(四)审理机构
一审审理机构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机构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理由及涉案金额
2019 年,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天公司”)因“星
火路地块”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向产投集团提出一系列高额赔偿诉求。鉴于该事项情况复杂、时间跨度久,且毅天公司索赔金额高,为公平、公正、公开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产投集团于 2024 年 9 月递交诉状至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楼法院于 9 月 6 日立案受理。
鼓楼法院受理后,毅天公司随即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产投集团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其办证;支付延迟办证产生的迟纳金;如无法办证判令产投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
2025 年 3 月鼓楼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产投集团赔偿南京毅天损失
6,300 万元;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对此,双方均提起了上诉,后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进展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毅天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损失 6,300 万元,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影响分析
发行人认为,本次重大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仍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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