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3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扬州市润扬中路星耀天地商务中心 E栋 17 楼
电话:0514-85889911 传真:0514-87323248
2025 年 2 月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扬州新材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见证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自认、召开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代理协议》等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代理人”或“兴业证券”)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决议效力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方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
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投票表决期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若债券持有人对《会议通知》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
的,应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
方式回复债权代理人(详见下文债权代理人联系方式)。电子文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或者快递
文件送达时间以债权代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债权代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异议期届满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本次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所涉及之审议内容系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重要子公司股权划出)已触发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之“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整顿、重组、解散、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同时根据发行人公告,为保护发行人存量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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