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03 11:04:15 股吧网页版
184041: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召开2021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3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扬州市润扬中路星耀天地商务中心 E栋 17 楼

电话:0514-85889911 传真:0514-87323248

2025 年 2 月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扬州新材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见证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自认、召开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代理协议》等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代理人”或“兴业证券”)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1 年第一期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决议效力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方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
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投票表决期间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若债券持有人对《会议通知》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
的,应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
方式回复债权代理人(详见下文债权代理人联系方式)。电子文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或者快递
文件送达时间以债权代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债权代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异议期届满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本次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所涉及之审议内容系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重要子公司股权划出)已触发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之“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整顿、重组、解散、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同时根据发行人公告,为保护发行人存量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