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5
2022 年度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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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2
第二部分 正文 ......3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3
二、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
三、结论性意见...... 24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编 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2,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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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期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9 鄂交投可续期 01”)、2020 年第一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 鄂交投债 01”)、2020 年第一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20鄂交投可续期 01”)、2021 年第一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21 鄂交投可续期 01”)、2021 年第一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1 鄂交投 01”)、2021 年第二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21 鄂交投可续期 02”)(以下合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2022 年度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承诺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期债券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已得到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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