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6
债券代码:184024.SH 债券简称:21许昌债
2021年第一期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或 具 有 同 等 职 责 的 人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 责 任 。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25日
2021年第一期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
称 “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8月25日支付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3
年8月24日 期间的利息(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期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21年第一期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21许昌债(184395.SH)
3、 发行人: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4年期,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7%,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起息曰:2021年8月25日
8、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自2022年起每年8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21许昌债”的票面利率为4.07%,每1手“21 许昌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70元(含税)(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3、债权登记曰:2023年8月24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曰:2023年8月25日。
三、 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 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