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31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乌斯太镇) 贺兰
区人民路中盐综合科技楼)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专业投资者)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1-3-i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201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债券发行注册的文件, 并结
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
期,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 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 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 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 增信机构、 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 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
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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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 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及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作出保证, 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偿债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
行后, 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 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 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 债券持有人
有权随时查阅。
除本公司外, 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
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
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投资者
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 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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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不对本公司的经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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