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债券代码:175937.SH 债券简称:21 乌房 01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近期,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一份诉讼民事判决书,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现将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1、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
33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原发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66430448Q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 5222 号名
城广场 3 号楼 30 层 3001 室
2、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民生公司”)
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9 日,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三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98163246Y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纪元广场(新疆财富中心)C 座 1501-1505 室。
被告: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19 日,
注册资本为 988,8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永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605978XA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纪元广场(新疆财富中心)C 座。
(二)案由
本次诉讼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审理机构
本次诉讼审理机构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新 0105 民初 2301 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恒信民生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1,761,255.5 元;2.依法判令被告恒信民生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887,387.75 元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并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
(LPR)向原告赔偿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
失;3.依法判令被告乌房集团对上述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 20 万元;5.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5,000 元;6.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 23,853,643.25 元”。
本诉讼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15,154,149.59 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工程
款逾期付款利息 521,830.46 元。并以未付工程款 13,311,788.13 元(扣除质保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3年 4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工程款付款利息;
三、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 C1-C6、D1-D4 楼的质保金 1,767,151.46 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
支付计算自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文
化中心质保金 75,210 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支
付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 5,000 元;
五、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 100,000 元。
六、驳回原告兰州万惠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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