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债券简称:24 兰石 01 债券代码:254562.SH
债券简称:21 兰石 01 债券代码:175823.SH
债券简称:20 兰石 01 债券代码:163189.SH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原告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起诉。
(二)诉讼受理机构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陇苗木”)。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秦陇苗木与兰石集团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签
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兰石集团老厂区改造项目 7、8、12、13、15、16号地块(兰石·豪布斯卡 H 区、C 区、D 区)景观绿化工程(二标段)施工事项
进行了约定。2019 年 7 月 2 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22 年 8 月 22 日两
年养护期结束,2022 年 11 月双方进行最终结算。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 LSLZET-603-180906-077)。2、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金(含质保金)24448890.36 元、逾期支付利息 4354030.54 元,以上费用共计:28802920.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因发生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给付事项范围内对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石老厂区改造项目(兰石·豪布斯卡 H 区、C 区、D 区)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7 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甘 0103
民 1902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
一、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4807071.13 元、逾期付款利息 2197905 元,合
计 17004166.13 元;且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起,以本金 14807071.13 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3.8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5865 元;由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55760 元,
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30105 元。
”
三、二审情况
(一)提起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兰石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秦陇苗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 0103 民 1902 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立案。
兰石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工程款数额及利息的判决;2.依法对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受理法院名称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判决结果
2024 年 3 月 27 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甘 01 民终
551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 0103 民初 1902 号民事
判决;
二、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肃秦陇苗木绿
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4807071.13 元;且自 2022 年 1 月 8 日起,以本金
14807071.1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甘肃秦陇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 185865 元,由甘肃秦陇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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