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或“国家能源集团”)是经国务
院国资委 2017 年 8 月 25 日批准《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
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 号),由原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国电集团”)和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神华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成立。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2017 年 11 月 22 日,原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法定代表人为刘国跃,注册资本为 13,209,466.11 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投资收益,不能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本公司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与购买日新购入股权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合并成本,与购买方取得的按购买日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份额比较,确定购买日应予确认的商誉或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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