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
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层 邮编: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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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四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
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江苏益友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 (面向专业投资者)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表决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见证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其他任何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公认的律师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证券简称:PR 银桥 01;证券代码:175772)的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召集人”),负责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2025 年 4 月 7 日,东吴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参会对象、参会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效力等重要事项作出了说明。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会
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召开的实际形式、实际时间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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