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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72: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1银桥01”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1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1 银桥 01”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 215123
电话: 0512-68240861 传真: 0512-68253379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1银桥01” 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 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下称:
“发行人” ) 的委托,指派吕美娜律师、 王娜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 ) 出席发行人于
2021年5月17日上午起召开的“ 21银桥01” 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下称:“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昆山银
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 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材料, 并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查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东
吴证券” ) 召集,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1 银桥 01” 2021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 下称:“《会议通知》” )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和投票方式、表决票提交时间、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00 起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1:30 止,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召开时间、方式与《会议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召集人
资格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有效表决权
根据债券持有人签名及债券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共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6,000,000张,占本期未
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60%; 经查验,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
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东
吴证券委派的代表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票提交时间自债权登记日下一工作日( 2021年5月17日) 起至2021年5月21日上午
11:30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最迟在2021年5月21日上午11:30 前将本公告所附的
会议表决票及所需相关证明文件送达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债券
受托管理人收到上述文件的时间为准。债券受托管理人在2021年5月21日上午11:30前未
法 律 意 见 书
收到表决票及所需证明文件的, 视为未出席,收到的表决票及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的,视为弃权。
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 面向专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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