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债券代码:163389.SH 债券简称:20 浦房 01
债券代码:175754.SH 债券简称:21 浦房 01
债券代码:115131.SH 债券简称:23 浦房 01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集团”)、被告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韵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房集团”)、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年1月9 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立案,案号为(2020)沪民初1号。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浦建集团、鉴韵公司共同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
道 248 街坊 27/1 丘、19/2 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
程( 即黄浦江沿岸 E8E10 单元 E23-4E24-1 地块工程)、洋泾
街道 251 街坊 20/2 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即黄浦江沿岸 E8E10 单元 E19-1 地块工程)过户至龙建公司名下。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浦建集团、鉴韵公司负担。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已于2023年5月10 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776,8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25,781,800 元,由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已经进行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不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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