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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2 09:10:01 股吧网页版
175670:关于远洋资本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12

致:远洋资本有限公司
关于远洋资本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
投资者)(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就发行人 2021 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经办律师于 2023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6 月 10 日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以下文件(以下简称“支持文件”):
1. 《关于召开远洋资本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
资者)(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 《远洋资本有限公司关于延长“21 远资 01”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
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公告》;

3. 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3 年 6 月 5 日,远洋资本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
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债
券持有人名册》”);

4. 发行人通过邮件方式收到的《“21 远资 01”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票》等参会资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合
理运用了通讯投票表决结果见证和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本次核查;本所仅依赖
通过前述核查方式获得的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

总机: 8610 6506 9866 传真: 8610 6506 9863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8号院三里屯SOHO写字楼C座18层 (100027)

www.ke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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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所假设:(1)支持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2)支持文件上的签字和
/或盖章均是真实的,且所有签章主体均拥有完全、有效的授权;(3)支持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文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4)支
持文件(不论是全部或部分内容)均未被修订、修改、更新、替换、撤销、终
止、废止或发生其他任何改变(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改变)支持文件之内容和效力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补充协议);
3.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不排除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中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
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作出与本法律意见
书相反或不一致的解释;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除此之
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远洋资本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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