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 52 号 8 层 801
网址:https://www.tahota.com 电话:0371-66672336
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专业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的委托,就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H21鑫苑 1”或“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议案提案、国都证券提供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开披露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文件、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身份证明资料、持有人授权书、表决票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发行人、国都证券及债券持有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邮件材料、其他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资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改变。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都证券。2025 年 4月 16 日,召集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债权登记日及会议表决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参会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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