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3]第 533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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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2023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533 号
致: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专业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中国)”)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鑫苑(中国)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1 鑫苑 01”)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鑫苑(中国)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向
债券持有人发出了《关于召开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的形式进行
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9:00 至 2023 年 7 月 6 日 17:00。
(三)关于持有人会议通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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