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2
债券代码:155283 债券简称:19 常高 01
债券代码:155533 债券简称:19 常高 03
债券代码:163060 债券简称:19 常高 06
债券代码:162979 债券简称:20 常高 01
债券代码:167201 债券简称:20 常高 03
债券代码:175550 债券简称:20 常高 G1
债券代码:175603 债券简称:21 常高 G1
债券代码:178123 债券简称:21 常高 01
债券代码:188498 债券简称:21 常高 G2
债券代码:196938 债券简称:21 常高 02
债券代码:188649 债券简称:21 常高 G3
债券代码:138603 债券简称:22 常高 G1
债券代码:114358 债券简称:23 常高 01
债券代码:250002 债券简称:23 常高 02
关于子公司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高新集团”、“公司”)子公司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集团”)于 2023年 5 月 12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戈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戈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
经查,黑牡丹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黑牡丹集团 2020 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
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机电总包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黑牡丹集团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二)黑牡丹集团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财会[2006]3 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黑牡丹集团棉纱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黑牡丹集团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三)黑牡丹集团 2022 年对合并艾特网能所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充分考量客户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资信情况并无明显好转,艾特网能总包服务类业务在手订单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未有发生好转的迹象,以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估结论”中说明的有关前提等因素,商誉计提不准确,导致黑牡丹集团 2021年年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黑牡丹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黑牡丹集团时任董事长戈亚芳,时任总经理葛维龙,时任财务总监陈强、恽伶俐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黑牡丹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黑牡丹集团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 10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