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债券代码:175546.SH 债券简称:H20杉杉 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发生变更
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二〇二五年三月
声 明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或“发行人”)发布的《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向中航证券提供的资料。中航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航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中航证券作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75546.SH;债券简称:H20杉杉1,原债券简称:20杉杉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2019年 12月 11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事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签发
的“证监许可〔2020〕759 号”文件核准,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 亿元(含)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于2020年12月 1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为 9.5亿元的“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重大事项提示
杉杉集团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重要提示:
1、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杉集团”)已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212 破申8号),法院于 2025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以下统称“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联合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杉杉集团审计机构发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有关规定,公司就相关情况予以披
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 、原审计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2年2月9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原审计机构履职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
二、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鉴于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签订的审计业务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改聘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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