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债券代码:175524.SH 债券简称:H21 绿地 1
债券代码:175525.SH 债券简称:H21 绿地 2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实施纪律处分情况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36 号,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玉良,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 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王晓东,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发行了公司债券 21 绿地 01 和 21 绿地 02,相关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查明,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发生债
务逾期,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逾期金额合计 101.02 亿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的 7.17%,但其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发行人未能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4 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1.3 条、第 4.4.8 条等相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张玉良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有关规定。
2、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均书面回复异议,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债务逾期情况,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均已披露。考虑到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固定且数量极少、不参与日常交易,发行人的逾期债务情况债券持有人均可及时了解,因而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后续将予以整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发行人发生债务逾期系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债券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发行人未能按规定就相关事项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违规事实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所称相关事项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债券持有人可及时了解等不能成为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
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玉良,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公司在债券存续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专
项学习及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充分认识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并已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体制,避免后续发生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汲取教训,加强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整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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