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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21:48:57 股吧网页版
175525: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债券代码:175524.SH 债券简称:H21 绿地 1
债券代码:175525.SH 债券简称:H21 绿地 2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实施纪律处分情况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36 号,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玉良,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 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王晓东,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发行了公司债券 21 绿地 01 和 21 绿地 02,相关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查明,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发生债
务逾期,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逾期金额合计 101.02 亿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的 7.17%,但其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发行人未能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4 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1.3 条、第 4.4.8 条等相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张玉良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3.1.1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2 条等有关规定。

2、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均书面回复异议,主要异议理由为:对于债务逾期情况,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均已披露。考虑到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固定且数量极少、不参与日常交易,发行人的逾期债务情况债券持有人均可及时了解,因而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后续将予以整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发行人发生债务逾期系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债券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发行人未能按规定就相关事项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违规事实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所称相关事项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债券持有人可及时了解等不能成为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
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玉良,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公司在债券存续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专
项学习及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充分认识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并已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体制,避免后续发生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汲取教训,加强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整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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