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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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75525.SH 债券简称: 21绿地02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2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2年1月6日
债券付息日: 2022年1月7日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1月7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
间的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资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
种二)
2、债券简称: 21绿地02
3、债券代码: 175525.SH
4、发行人: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6.00亿元
6、债券期限: 期限为3年期,附第1年末和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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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1年1月7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2年至2024年每年的1月7日;若投资者在
存续期的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1月7日;若
投资者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
2023年每年的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1年1月7日到2022年1月6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50%, 每手本
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2年1月6日。 截止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回售登记期: 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日,在回售登记期内成功行使
回售选择权的回售部分债券享有本期利息及按面值回售的兑付资金
5、本息兑付日: 2022年1月7日
三、 兑付、兑息方法
1、 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
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
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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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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